规范数字福建大数据安全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经费的使用,特制订本条例,研究所经费主要来自上级主管部门拨发的科研项目费和其它来源经费。
1、研究所经费实行独立核算。
2、经费使用范围
1)与获资助项目直接有关的研究费用,如材料费、加工费、实验费、水电费、差旅费、消耗品、购置费、小型仪器设备费等。
2)与获资助项目直接有关的学术活动费、调研费,资料论文的打印复印费等不超过项目经费的10%。
3)客座研究人员在研究所工作期间的交通、住宿及生活补贴等费用。
4)研究所公共性开支、大型设备的维护运转费、业务管理费占总经费的5%。
5)机动费占总额的10%。
6)研究所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补贴、科研奖励等,占总经费的5%。
7)项目工作人员的奖励津贴。
3、其它说明
1)本年度批准的项目基金结余可转到下年度使用,项目结束后所余经费、原材料、仪器器材等一律交回研究所,研究所将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和结余情况给予项目组成员适当奖励。
2) 如检查发现研究项目中断或无法进行,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提交执行情况报告、工作小结等,经研究所主任会讨论通过后,可以中断该项目基金的使用或取消原批准的经费,并将情况汇报给学术委员会。
3)对于违反经费管理条例的经费开支,研究所有权制止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4、本条例的解释权归研究所。
数字福建大数据安全技术研究所
2018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