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师研〔2017〕42号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存在质量问题硕博士
学位论文处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师范大学存在质量问题硕博士学位论文处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
2017年9月8日
福建师范大学存在质量问题硕博士学位论文
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监控,保证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和《福建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在质量问题硕博士学位论文包括学校指定系统检测总文字复制比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位论文、送审评阅结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被国家或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抽检认定为“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被认定存在作假行为的学位论文,以及其他被认定存在质量问题的学位论文。
第三条在学校统一组织的学位论文文本复制比系统检测中,如当年度某篇学位论文总文字复制比超过20%(含),论文作者至少推迟半年重新申请学位,该论文指导教师之后1年内指导的学位论文全部由校学位办“双盲”送审,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论文进行认定,经查实存在抄袭、剽窃等作假行为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学位论文送审及评阅结论的认定按照《福建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规定(修订)》(闽师研〔2017〕35号)文执行,如当年度1位硕士生导师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结论中,累计3篇次以上(含)评阅结论不合格,该导师下一年度暂停硕士招生。如1位博士生导师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结论中,两年内累计2篇次以上(含)评阅结论不合格,该导师下一年度暂停博士招生。
第五条被国家或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抽检认定为“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其指导教师下一年度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全部由学校组织盲审;取消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2年的博士生招生资格;取消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1年招生资格。学院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进行认定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是否撤销该论文作者学位的建议。
第六条学位论文存在抄袭、剽窃等作假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闽师研〔2013〕21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对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被抽检认定为“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的学科,以及当年度学位论文文本复制比检测不合格论文或送审评阅结论不合格论文累计3篇次以上(或比例达到20%)的学科,学校提高所在学科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校级盲审比例,并由校领导对相关学院院长、分管院领导人进行约谈,核减招生计划,直至停止招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学校对该学位授权点进行调整。
第八条其他被认定为存在质量问题的的学位论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7年9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