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害,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安全,保障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维护校园安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建省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福建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学院工作、学习、生产、生活的各种人员均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本规定(以下统称消防法规)。
第三条 全院师生员工都有维护学院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教职工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四条 学院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教学、科研等工作同计划、同布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保障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学院事业发展相适应。
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副书记、副院长任副组长,学院两办组成的学院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学院办公室在公安消防部门以及学校保卫处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对全院消防工作实施管理、指导、检查、监督。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 学院根据消防法规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定期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一)建立以学院责任区保安队员和学生纠察队员为主体的学院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灭火、自防自救演练;
(二)建立以学院办公楼、实验楼、学生公寓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师生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灭火、自防自救演练;
(三)对积极参加消防安全活动,在学院消防安全工作中作出贡献的义务消防队员师生,应在年度考核、评比中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三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逐级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院长、书记为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全面负责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学院领导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受其委托全面组织、实施、协调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其他院领导承担其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领导责任。
(二)学院办公室主任是全院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管理人。在院长、书记和分管院领导的直接领导下,依托院内有关组织力量,整体负责全院消防安全的日常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八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学院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学院的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提供消防安全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照法律法规建立义务消防队;
(六)组织制定学院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学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四)组织实施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组织开展演练并完善;
(八)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九)当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十)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举办集会、晚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应当按照《福建师范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修订)》有关条款规定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按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一般部位实行消防安全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学院消防安全需要,下列范围列入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一)学院办公楼、教师办公室、实验室、会议室、学生公寓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学院档案室,学院图书资料室;
(三)省级重点实验室等重要的科研单位或场所;
(四)电梯机房等与火灾扑救密切相关的部位,和其它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或场所。
第十三条 举办集会、晚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按照《福建师范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修订)》有关条款规定向学校保卫处申报,经许可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和执行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二)值班、防火巡查、检查、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三)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四)消防设施、器材及安全疏散设施维护与管理;
(五)火灾隐患整改;
(六)义务消防队等安全组织管理;
(七)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八)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
(九)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详实、全面反学院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包括: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标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标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标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十八条 学院消防档案、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及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应统一保管,以备查验。
第十九条 实行每月一次防火检查制度。检查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防火巡查人员发现违章行为应及时纠正并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向学校保卫处报告或者报警并及时扑救。
第二十一条 严格管理动用明火。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使用明火作业的,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学校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它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学院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院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二十四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应当将整改情况存档备查。
第五章消防设施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根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需要,保证消防经费的投入,不断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提高装备水平,整改火灾隐患,按规定维修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第二十六条 保护消防设施是任何单位和每个师生员工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安装防盗设施,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七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购买和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及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二十八条 学院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九条 学院消防设施、器材及设备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定点、定人、定期检查维保。
第三十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由使用单位负责,请校保卫处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清点、检测、调试、维护和更换。未经校保卫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避雷装置应当定期检测及维护。消防报警监控室的值班管理人员应相对固定,并须接受消防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书,方可上岗。
第三十一条 按规划在学院内建设的建筑工程、室内装修工程,应严格按照有关消防法规履行报批、验收手续。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灭火演练
第三十二条 通过多种形式定期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及灭火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必要的自护自救逃生能力。
第三十三条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应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熟知校消防科电话:
22867202;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四条 公众聚集场所对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学期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及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通过张贴图画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三十七条 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应包括: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八条 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七章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学生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经研究,就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第三十九条 严禁使用和存放烹煮电器,如电磁炉、电饭煲、电炒锅等。
第四十条 严禁使用和存放具有潜在火灾隐患的电器,如:电热棒,电热杯,电暖器,电熨斗等。
第四十一条 严禁使用和存放功率大于1200W的大功率电器。
第四十二条 严禁使用“三无”电器产品和国家明确淘汰的万用插座。
第四十三条 严禁使用和存放明显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其它电器。
第四十四条 限制宿舍内随手泡使用数量,每间限用一个,且使用过程中人必须在场。
第四十五条 严禁使用明火,乱扔烟蒂,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用纸或其它易燃物品做灯罩。
第四十六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学生宿舍,不得在阳台、楼梯间、弱电间堆放纸箱、饮料瓶等易燃杂物。
第四十七条 严禁在宿舍楼道内和消防疏散通道口停放自行车或堆放杂物,确保消防疏散通道畅通。
第四十八条 严禁在非火情情状况下擅自动用、挪用消防设备和器材,严禁破坏消防基础设施设备,危害公共安全。
第四十九条 养成良好的安全用电习惯,使用发热电器时应保证电器与可燃物之间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人离开宿舍时,应及时检查电器是否处于断电状态。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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