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福建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已经2017年12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福建师范大学2018年1月30日福建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第一条为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正当程序,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声誉。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主要对象为校本部按国家计划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港澳台侨和留学本科毕业生,我校与外校联合办学培养的本科毕业生,以及由我校代授学士学位的其他高校本科毕业生等,参照执行。第四条学校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所属相应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定通过学士学位授予人员名单,作出撤销违反规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有关事宜。第六条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本学院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提出可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