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数学与信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害,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安全,保障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维护校园安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建省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福建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学院工作、学习、生产、生活的各种人员均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本规定(以下统称消防法规)。第三条全院师生员工都有维护学院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教职工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四条学院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教学、科研等工作同计划、同布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保障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学院事业发展相适应。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第五条学院成立由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副书记、副院长任副组长,学院两办组成的学院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学院办公室在公安消防部门以及学校保卫处等相关部门的